国家档案局关于启用 “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门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为了更好地树立和宣传档案工作面向社会、服务各界、服务大众的良好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向世界展示中国档案行业的风采,国家档案局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中国档案行业徽标”(见附件1)。“中国档案行业徽标”设计方案版权属于国家档案局。各单位要根据《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管理办法》(见附件2)规范使用徽标。国家档案局委托中国档案报社统一制作和在全国发行“中国档案行业徽标”徽章等纪念品,各单位如需要,可与中国档案报社联系。 附件:1.“中国档案行业徽标”图样 2.中国档案行业徽标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