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 县 档 案 局
洋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转发《汉中市档案局、汉中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党委,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大、政协党组,县纪委,县人武部党委,县法院、检察院党组,县委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市管单位,群团:
为加强和规范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全面真实记录全县精准扶贫的工作成果,现将汉中市档案局、汉中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的《汉中市档案局、汉中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档发〔2017〕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验收考核提供详实的档案资料依据,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建设“六个洋县”做出贡献。
洋县档案局 洋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汉档发〔2017〕12号
汉中市档案局
汉中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档案局、扶贫办:
为规范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真实记录全市精准扶贫的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档发﹝2016﹞12号)和《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汉中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档案局 汉中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汉中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完善建档立卡,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推进精准扶贫、实现精准脱贫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及《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指导、帮助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协助培训档案工作人员,指导工作实施。
第三条 县(区)扶贫办、镇人民政府应将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保障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正常开展和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本县(区)扶贫办、镇、村(社)做好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各级帮扶单位要收集保管好本单位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主动协助帮扶点建立精准扶贫档案。
第四条 精准扶贫档案主要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在工作中形成的数码照片、音视频、数据库文件归入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的特殊载体类;有扶贫开发项目的,其档案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具体参照本细则附件《汉中市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第五条 精准扶贫工作各种门类、载体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期保存要求。
第六条 精准扶贫文书类档案应将同一来源和类型、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相对集中,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统一整理归档。扶贫开发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精准扶贫户文件材料,应按专业档案进行分类,以户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
特殊载体类档案应分别归入本全宗原有类别管理,并分别按照《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整理归档。
第七条 精准扶贫档案的档号编制规则如下:
1、文书档案档号结构按照“全宗号-WS 年度-保管期限(用代码Y、D30、D10)-问题(用拼音代码)-件号(4位数字)”。各类代码为:综合类(ZH),精准识别类(SB),精准施策类(SC),精准脱贫类(TP)。
2、扶贫开发项目档案档号结构为:“全宗号-分类号(类别代号.项目代号)-案卷号”。
分类号由类别代号和项目代号组成。类别号可将“扶贫开发项目”设为一级类目,代号可用“FP”,也可在单位的项目类下设扶贫开发项目代号;项目代号由两位数字构成,从01按项目依次编制。如下例:
如单位已设有项目档案类的,且二级类目能涵盖本单位全部类型扶贫开发项目档案的,则按原分类编号规则编制档号。也可在项目档案类下,将扶贫开发项目作为二级类目,扶贫开发项目下以项目为单位分类编号,具体可参照以下档号格式:
第八条 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可简化操作,文书档案按照类别分别装入档案盒,印制目录,填写备考表,一户一档可以采取案卷装订或者用封套装盒等灵活方式。
第九条 市扶贫办和档案局应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条 县(区)扶贫办在贫困县“摘帽”和扶贫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应向市扶贫办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市扶贫办会同档案局对其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县(区)扶贫办,镇人民政府保存的精准扶贫档案满10年后向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各部门形成的精准扶贫文件材料按标准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后应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保存。村级精准扶贫档案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街道办、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县(区)扶贫办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开展编研工作,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扶贫工作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精准扶贫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精准扶贫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通过扶贫工作信息平台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各县(区)扶贫工作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精准扶贫档案损毁、丢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汉中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汉中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汉中市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汉档发[2017]12号精准扶贫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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